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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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明雪 即 曾文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顏珊姍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