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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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書狀上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僅記載原審法官違背法令、枉法判決,被告開庭態度不當及偏頗等情,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秀君
法官盧亨龍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