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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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淑婷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目前年僅44歲,請釋明以債務人之年紀,何以近2年均無業?債務人於覓職之路究竟有何困難,致2年均無業而需倚靠家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自陳因無業,居住家中,由家人協助基本生活費用,請債務人釋明家人每月資助基本生活花費之金額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身體健康不佳之醫療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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