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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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周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逸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伊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498 號裁定(111.06.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南司醫調 字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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