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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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戴桂峯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 律師被告GUSTILANANGSATYADARMA( 估斯弟 )上列被告GUSTILANANGSATYADARMA(估斯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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