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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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告楊○翔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被告楊○益
楊○月楊○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易佩雯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39 號裁定(111.06.10)[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39 號其他文書(111.07.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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