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裁判案由:分割遺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告楊○翔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被告楊○益楊○月楊○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