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昱瑞
曾洪裕曾源森 之繼承人
曾凱賢 即曾源森之繼承人
曾鈺祥 即曾源森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曉蘭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洪裕即曾源森之繼承人、曾凱賢即曾源森之繼承人、曾鈺祥即曾源森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源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昱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00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連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陳報暨更正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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