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李增欽 (即 許能珠 之繼承人)
李光泉 (即許能珠之繼承人)
李奕輝 (即許能珠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劉永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01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13000002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1003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1004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297120000005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2981006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22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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