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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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附件)。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尚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