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一號
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被害人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廖純卿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