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 楊文明 被上訴人 梁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金錢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不服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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