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柯盛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