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九號、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一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小 瑪莉 壹臺、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確定,九十七年四月十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電子遊戲機具 小瑪莉 一臺、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三四六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乙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小瑪莉一臺、現金三百元既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