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二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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