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林秋岑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被告 仲里睦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林鈺珍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