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聲請人 黃蔡秀燕 (即 黃重源 之繼承人)
黃橋寶 (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黃翠芬 (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黃怡芬 (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黃玫芬 (即黃重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本件股票為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然聲請狀僅有黃蔡秀燕於狀末簽章,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陳明 聲請人姓名、住址且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並提出狀末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