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 顏士清
顏銘志
顏啓仁
顏芳駐
顏宗前
顏正實
顏露松
顏玉林
顏宗益 相對人 鐘博龍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第一行關於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補償金額支付通知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