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185號聲請人 莊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慶岩 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莊好為被繼承人之前妻,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慶岩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聲請人莊好與被繼承人業已離婚,從而聲請人莊好對於被繼承人張慶岩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莊好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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