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李惠美 被告 謝鈺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林鈺珍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