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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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6號抗告人 張心畇 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世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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