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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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豪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豪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明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林文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就符合定執行刑要件,經臺灣士林、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各罪,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三、審酌受刑人前案紀錄共36頁,除了2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由外,餘皆為竊盜罪、加重竊盜罪,而未曾宣告強制工作;前次對附表編號1至6各罪裁定應執行刑,寬減刑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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