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上 訴 人 周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