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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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陳飛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合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