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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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陳飛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合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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