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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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蕭清山
被   告  耿繼慶
       蔣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所宣示之
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2項後段關於金額及利息之記載,應更正
為「另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東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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