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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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范盛弘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俊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並敘明本件是依據何種法律關
係請求(如借款之法律關係、或票據之法律關係或其他)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