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阿木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佑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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