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立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立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立中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王立中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受刑人王立中所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9日│103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320號│第669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3│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9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5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3│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90│││判決││號│號│││├────┼──────────┼──────────┼──────────┤││判決│103年3月20日│103年5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