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范茂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093元,及自民國110年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折舊值│折舊後價值│
├────┼────────────────┼────────────────┤
│第1年│45,100×0.369=16,642│45,100-16,642=28,458│
├────┼────────────────┼────────────────┤
│第2年│28,458×0.369×(1/12)=875│28,458-875=27,583│
├────┴────────────────┴────────────────┤
│折舊後零件價值27,583元,加計工資36,510元,共計64,093元,原告僅請求62,093元。│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