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告 簡欣儀
被告 宜永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告 簡欣儀
被告 宜永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