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告 簡欣儀

被告 宜永福

賴清柳

蔡裕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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