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1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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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5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林銘章

被告 羅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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