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係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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