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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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林玉心~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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