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玉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學甲郵局第一二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六○二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相對人財產在案,因該假扣押標的物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執行程序業經終結,為領回擔保金,而有具函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之必要,惟因相對人行方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函請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查訪相對人確已行蹤不明,有該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學警刑字第○三○四六號函一件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李東柏~B法官李東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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