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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