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42號聲請人 葉銳生 即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葉銳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審查完畢承認在案,且經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指派葉銳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葉銳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