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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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佳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佳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佳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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