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59號上訴人 李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
林春發 律師上訴人 張慶民 被上訴人 李香貞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