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48號上訴人 張明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維先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16,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8,22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邱斈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