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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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毒偵字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程序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
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被告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同時諭知其
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月14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