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7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何宗達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上午10時
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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