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國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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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國簡字第9號
原 告 甲○○ 寄臺北縣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乙○○、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