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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