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