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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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抵押權消滅,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然被告則抗辯抵押權並未消滅,兩造就抵押權之存否有爭執,而該抵押物係坐落桃園縣○○鎮○○段一七三之一六地號,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B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