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陳泰龍複代理人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