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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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嗣於民國95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97年
8月1日以法矯字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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