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六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慶超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縣○○鎮○○路○○○號
丁○○○住台北縣○○鎮○○路○○○號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一六三七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請求給付房屋租金及相當租金之損害金之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已時效消滅:
被告(即債權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即債務人)連帶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元(即自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遷讓房屋日止,按月相當於租金每月三萬元計算之損害金),及租金四十九萬零四百元。其執行名義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而上開民事判決係在八十年四月底確定,依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被告之執行名義、租金請求權已於八年以上,顯已罹於法定五年時效而消滅,該執行名義有關租金或相當租金之損害金之執行名義已不適於強制執行。
(二)原告異議之訴之法律依據: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為之。所謂消滅債權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時效、和解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等,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五四號判例參照)。且執行名義上債權人所有之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執行法院仍應依債權人之聲請與以執行,惟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提起異議之訴(司法院第二四五一號解釋參照)。
三、證據: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判決書、民事執行處通知各一份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一六三七號強制執行卷宗。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判決書、民事執行處通知各一份影本為證,被告等人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經查:
(一)經本院調閱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一六三七號強制執行卷宗結果,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連帶給付被告五十一萬元(即自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遷讓房屋日止,按月相當於租金每月三萬元計算之損害金),及租金四十九萬零四百元,其執行名義為本院七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而依確定證明書所載,上開民事判決確定日期為八十年五月十七日。(被告另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再具狀主張原告乙○○另積欠被告借款本息八十五萬五千元,請求併案執行,案號為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0四二八號,執行名義為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所發之債權憑證,附此敘明)。
(二)按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中,被告據本院七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連帶給付五十一萬元(即自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遷讓房屋日止,按月相當於租金每月三萬元計算之損害金)及租金四十九萬零四百元,性質上均屬於民法第一二六條所規範之對象,則自上開判決書確定日期即八十年五月十七日,或自原告遷讓房屋日即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算,距離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期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期間均已達八年以上,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損害金及租金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法定五年時效而消滅,自不得據上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等語,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一六三七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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