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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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丙○○
           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被告乙○○、甲○○等人起訴,惟
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內容應記載⑴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
  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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