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2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7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松暉電機工業│第一銀行灣│000-00-00000│2,920元│99年4月5日│AA0000000││││(股)公司黃│內分行│2│││││││ 寶樹 │││││││├──┼──────┼─────┼──────┼────────┼───────┼──────┼───┤│002│乙○○│第一銀行灣│000-00-00000│238,009元│99年4月5日│AA0000000│││││內分行│3│││││├──┼──────┼─────┼──────┼────────┼───────┼──────┼───┤│003│乙○○│第一銀行灣│000-00-00000│86,659元│99年4月5日│AA0000000│││││內分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