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467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號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5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所犯如附表編號6、7、8號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94年8月15日假釋出監);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附表編號6至8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中編號4之罪雖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列罪名,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至4之罪及附表編號6至8之罪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聲請就附表編號6至8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宣告刑(保安處分/褫│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年月日│82年6月29日後某日│82年6月29日後某日│82年11月間至83年1│82年5月初至83年1│││至83年1月7日│至83年1月7日│月7日│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度案號│82年偵字第22157號│82年偵字第22157號│82年偵字第22157號│82年偵字第2215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5月9日│84年5月9日│84年5月9日│84年5月9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83年上重訴字第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5月9日│84年5月9日│84年5月9日│84年5月28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5為數罪併罰││││││案件││││└──────────┴─────────┴─────────┴─────────┴─────────┘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褫│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7月││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不予減刑)││││├──────────┼─────────┼─────────┼─────────┼─────────┤│犯罪日期年月日│82年11月間至83年1│81年7月初至81年8月│81年10月19日至81年│81年8、9月間至82年│││月10日│底│10月20日│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度案號│82年偵字第22157號│81年偵字第15124號│81年偵字第18012號│81年偵字第1801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重更三字第1│82年上訴字第1263號│82年上訴字第1426號│82年上訴字第142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86年7月3日│82年6月14日│82年6月29日│82年6月29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上重更三字第1│82年上訴字第1263號│82年上訴字第1426號│82年上訴字第1426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86年7月3日│82年6月14日│82年6月29日│82年6月2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第1項│第1項│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6-8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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